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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编辑:郑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03-25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核心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执行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责任承担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第三人善意合同有效

3.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法定)

【注意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法定)

【注意2】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均不能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法定)

4.有限合伙人权利

(1)内部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同业竞争。——除协议禁止外,可以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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