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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权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编辑:郑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03-25

1.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解释,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资本公积即资本溢价部分转增资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股东也不属于征税范围。

2.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

对于国内法人股东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被投资企业以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因为“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在转让和处置该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不得扣除转增增加的部分。国外法人股东不属于征税范围。

3.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规定: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也就是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额增加数贴花,但是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该合计金额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不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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