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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编辑:郑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09-18

【问题】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钢铁生产企业,2008年从其他钢铁公司购买旧高炉两座,未投入使用,也未提取折旧,2009年11月将其销售给其他企业,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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