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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的增值税处理

编辑:郑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09-16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和前面提到的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类似,企业合并同样会涉及非股权支付中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问题,这里不再重复。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企业合并是包括资产、负债、人员等在内的企业产权的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被合并方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转移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此外,如果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有未抵扣的进项税,可以继续在合并企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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