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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消费税会计处理

编辑:郑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09-12

根据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另外,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其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

【例2】接例1,乙公司将自产库存消费品换取甲公司原材料作为生产资料,该库存消费品本月平均含税价格为220万元,最高销售价格为260万元,消费税率为10%.

分析:以乙公司为例,一般情况下,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但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时,应当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则采用平均价格计算。

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188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19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80300(22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9700(188.03×17%)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22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22200(260/1.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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